何明孟律师
何明孟律师

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

服务更有保障

  •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
  •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
  • 收费合理标准
  •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
主办律师

服务地区:云南-临沧

专业领域: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建筑工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

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

137-5930-7698

接听时间:08:00:00-22:30:00

当前位置:找法网 > 临沧律师 > 临翔区律师 > 何明孟律师 > 亲办案例

一审缓刑二审改为免于刑事处罚,保住了公职

作者:何明孟  更新时间 : 2021-01-08  浏览量:2746


云南省Lxx中级人民法院

刑 事 判 决 书

(2019)云09刑终9号

原公诉机关云南省XX区人民检察院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杨XX,男,1975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,汉族,大学专科文化,XXXX气象局工作人员,住XXXXXXXX。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XX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12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杨XX,云南天外天(临沧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辩护人何明孟,云南天外天(临沧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云南省XXX人民法院审理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,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(2018)云09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,原审被告人杨XX不服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过阅卷,并讯问原审被告人杨XX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,认为本案事实清楚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判认定,2017年10月28日至12月10日期间,被告人杨XX因对他人乱停放车辆的行为不满,遂在周末晨练的过程中,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,在临沧市临翔区锦绣江山小区二期内的入口处、公厕旁等多处路边,先后将被害人杨某、李某1、胡某、邹某、王某、郑某、罗某、毕某、贺某、李某2、李某3、徐某、孟某、段某等人停放于非停车位上的共计14辆小型轿车的车门、引擎盖等部位划花。经鉴定,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569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杨XX已赔偿上述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9920元,并获取了谅解。

原审法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七十二条第一款,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之规定,作出如下判决:一、被告人杨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
宣判后,原审被告人杨XX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。原审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为:1、上诉人杨XX所侵害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车辆,而是乱停乱放的车辆;2、上诉人杨XX主观恶性不深,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好;3、上诉人杨XX系初犯,其行为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;4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免予刑事处罚,让上诉人杨XX回归社会、改过自新及给予其工作、生活的出路。

经审理查明,2017年10月28日至12月10日期间,上诉人杨XX因对他人乱停放车辆的行为不满,遂在周末晨练的过程中,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,在XXXXX小区二期内的入口处、公厕旁等多处路边,先后将被害人杨某、李某1等人停放于非停车位上的共计14辆小型轿车的车门、引擎盖等部位划花。经鉴定,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569元。案发后,上诉人杨XX已赔偿上述被害人的损失,共计人民币39920元,并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。

上述事实,经对上诉人杨XX进一步讯问,其表示没有异议;且有接处警登记表、受案登记表、抓获经过、价格认定结论书、被害人陈述、检查笔录及照片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、提取笔录、辨认笔录、搜查笔录及照片、扣押、发还物品清单、物证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、辨认笔录及照片、被损车辆物证照片、谅解书、视听资料、户口证明材料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上诉人杨XX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上诉人杨XX的犯罪行为属于轻微的刑事犯罪,系适用司法和解处理范畴的案件。上诉人杨XX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免予刑事处罚,让其回归社会、悔过自新及给予其工作、生活出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以上诉人杨XX所侵害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车辆,而是乱停乱放的车辆,其主观恶性不深,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,系初犯,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,且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。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着“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”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,依法对上诉人杨XX从轻从宽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(二)项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撤销云南省XXX人民法院(2018)云09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;

二、上诉人杨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审判长 李XX

审判员 张XX

审判员 乐XX

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

书记员 张 X


以上内容由何明孟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明孟律师咨询。

何明孟律师 主办律师

服务地区:云南-临沧

专业领域: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建筑工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

手  机:137-5930-7698 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: 在线短信咨询

(接听服务时间:08:00:00-22:30:00)